湖北梦源红太阳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12月6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梁市监罚告〔2024〕10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梁市监罚告〔2024〕10号),内容是: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你公司在成立后以犯罪为主要活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要求,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湖北梦源红太阳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余平华、胡利熬 联系电话:027-6066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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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梁市监罚告〔2024〕10号)
梁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6日
梁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梁子市监罚告〔2024〕10 号
湖北梦源红太阳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拟吊销你公司的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听证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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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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