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7期)
2024年8月20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位于梁子湖区梧桐湖新区凤凰苑269栋1单元负2号门的鄂州市梁子湖区淘桃水果店销售的“橙子”进行了监督抽检,2024年9月11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NO:2024N0854)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0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位于梁子湖区梧桐湖新区凤凰苑269栋1单元负2号门的鄂州市梁子湖区淘桃水果店销售的“橙子”进行了监督抽检,2024年9月11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NO:2024N0854),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橙子”中,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鄂州市梁子湖区淘桃水果店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橙子”中,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性质及其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鄂州市监处罚〔2024〕856号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18.27元;2.处以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合计5218.27元,上缴国库。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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