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市现行社会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2023年,城市低保标准为64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570元/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28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140元/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1280元/月,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1140元/月。
二、低保对象有哪些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1.持有本市常住户口;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规定条件。
三、低保审核确认程序有哪些?低保补助金是怎样核算的?
答:审核确认程序为:
1.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受理审核。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部门核实、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申报提供的信息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报区民政部门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3.区民政部门确认。对符合低保条件的,予以确认,办理资金发放手续,并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
低保补助金的核算:
城镇(农村)低保补助金=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城镇(农村)低保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平均月总收入。
四、家庭财产超出认定标准而不得享有低保的情形有哪些?
答:1.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本市月低保标准18倍的;
2.家庭成员名下有不是用于生产经营且价值超过本市月低保标准18倍的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以及普通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3.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
4.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但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面积不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除外;
5.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本市月低保标准18倍的;
6.家庭拥有有价债权的总价值人均超过本市月低保标准18倍的;
7.家庭成员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五、特困供养人员有哪些认定条件? 哪些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审核确认程序、供养形式有哪些?供养标准和内容是什么?:
认定条件: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核确认程序:
1.个人申请。当事人或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受理审核。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
3.区民政部门确认。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予以确认,办理救助供养待遇手续,并公示。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有权选择救助供养形式,可选择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选择在家分散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供养对象签订供养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包括日常生活照料、护理及住院陪护等内容,约定各自权利和义务,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待遇的落实。
对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妥善安排其救助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
供养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2倍,由市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并公布执行。
供养对象去世后,由供养服务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办理丧葬事宜。区民政部门按供养标准一次性增发12个月供养资金用于丧葬补助并给予火化费减免优惠。个人财产遵遗嘱或按法定继承处理;未立遗嘱或无法定继承人的,其财产归供养服务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所有。
六、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和程序有哪些?低收入家庭享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为:1.本市常住居民户口;2.在本市范围内常住;3.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2倍;4.家庭财产标准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财产标准。
审核确认程序:比照城乡低保审核确认程序。
低收入家庭享有以下优惠政策:1.医疗救助;2.住房保障;3.临时生活救助。
七、哪些人员属于临时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是多少?救助方式、审核确认程序有哪些?
答: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或个人,应当实施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遭遇火灾、车祸、溺水、矿难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费用支出且无法获得补偿、赔偿,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需紧急救治,否则危及生命或造成无法挽回损失且短时间内无法获得家庭成员和亲友援助,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其他特殊突发性困难,无法及时获得其他社会救助,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救助标准:
1.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序,可给予每人不超过本市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不超过本市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
2.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救助方式 :
1.发放临时救助金;2.发放实物;3.提供转介服务。
审核确认程序:
1.一般程序。乡镇(街道)接到困难群众救助申请后,应及时会同村(居)委会入户,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遭遇困难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拟给予不超过本市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救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确认决定。每季度将救助情况向区民政部门备案。
拟救助金额超过本市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报区民政部门确认。
2.紧急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重大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口头报告区民政部门同意后先行救助,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发放,待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八、城乡低保户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用电用水有哪些优惠?
答:供电公司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以供电公司当年设置的标准为准)免费用电基数,采取先收后返的方式落实。供电部门按抄表电量全额收取电费,然后将优惠金额返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负责退还到户。每户每月优惠价格多少,以供电公司当年返还的金额为准。
自来水公司给予其供水区域(安装水表)低保户用水户每户每月4元的补贴。
九、机构改革后,医疗保障部门对医疗救助业务有哪些规定?
答: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及身份认定:
我市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包括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其中,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救助对象由民政部门认定;农村贫困人口由扶贫部门认定。
医疗救助待遇标准:
(一)资助参保。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二)门诊救助。
1.定额门诊。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农村贫困人口因患有本市确认的25种重特大疾病,且办理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审批手续的,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门诊医疗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年给予500元常见病门诊医疗救助。
2.门诊肾透析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农村贫困人口因患肾功能衰竭接受门诊透析治疗,所产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政策报销后,剩余部分给予兜底保障。
(三)住院救助
1.一般疾病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赔付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重点救助对象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20000元(不含门诊定额救助金额,下同)。
低收入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5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3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10000元。
因病致贫救助对象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30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15%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
农村贫困人口在我市健康扶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属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的贫困人口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20000元;一般贫困人口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起付线不纳入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10000元;一般贫困人口在非健康扶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5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3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10000元。
2.重特大疾病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农村贫困人口因患有本市确认的25种重特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医疗救助报销后,其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由财政及相关部门专项资金给予兜底保障。
3.落实转诊制度,对未在本市具备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但属于危急重症,且必须到医保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对象,因治疗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给予救助;未在转诊资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且不属于危急重症,到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对象,对其因治疗产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的50%给予救助。
医疗救助经办操作流程:
(一)医疗救助资助参保
各区医疗保障局(医保服务中心)在每年12月将民政部门核定的本辖区重点救助对象身份信息,经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后,统计并汇总下一年度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和资金,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拨付至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二)定额门诊医疗救助
每年3月、10月,各区医疗保障局(医保服务中心)通过信息系统核实“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农村贫困人口和门诊重症慢性病患病人员”等身份信息后,分类核定门诊医疗救助人数和资金,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拨付到救助对象银行帐户。
(三)门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农村贫困人口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肾透析门诊治疗时,凡经信息系统核实应享受门诊重症慢性病待遇的,按政策执行“一站式”结算,门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报销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垫付。
后续我市新增的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按规定批准的门诊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四)住院一般疾病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按政策执行“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报销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垫付。
医疗救助对象在市外转诊住院的,由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通过信息系统推送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结算信息,各区医疗保障局(医保服务中心)核定收到的推送信息后,执行一般疾病医疗救助结算政策。
(五)住院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完成医疗保障“四位一体”结算。
医疗救助对象在市外转诊住院的,由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通过系统推送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结算信息和疾病诊断信息,各区医疗保障局(医保服务中心)核定收到的推送信息和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报销范围的费用数额,执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结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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