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梧桐湖园区)、区直各单位,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英皇娱乐,英皇国际: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财政部《英皇娱乐,英皇国际: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和《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英皇娱乐,英皇国际: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提供政府采购全程跟踪服务。强化政府采购主动服务意识,为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深入推进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对首次参与鄂州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在系统注册、资料提交、客户端操作等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线上服务、现场服务等多种方式,提供全程指导帮助,解决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难点、堵点问题。[牵头单位:区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中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预算单位]
二、加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财政支持力度。推进鄂州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简称“政采贷”)平台建设,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更便利的政府采购线上融资服务。供应商仅凭中标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即可“零担保、零抵押”自主选择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实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财政贴息政策。对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之间成功办理“政采贷”业务的中小微企业进行财政贴息,财政贴息利率按实际贷款利率的50%执行。原则上单户企业可贴息贷款金额在300万元以内,鼓励银行积极发放1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并降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利率。金融机构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和附加其他条件。采购人应当积极主动为中小微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服务和便利,助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压力。(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各金融机构、预算单位)
三、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一证通办”。在政府采购领域推行手机CA证书的应用,替代传统CA数字证书,供应商仅凭手机CA证书,即可在线完成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的登录、电子签章、文件加解密等操作,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业务“一证通办”以及各交易平台的互联互通,进一步提升“互联网+政府采购”服务水平,推进“数字政府”高水平建设。[牵头单位:区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中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四、巩固政府采购“两金”改革成效。在鄂州市全面免收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基础上,通过升级改造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调整相关功能,从源头杜绝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确保免收“两金”改革100%落实,巩固改革成效,进一步减少企业资金占用,激发中小微企业发展活力。[牵头单位:区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中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预算单位]
五、执行政府采购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鼓励采购人单独列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情况。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应当全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具体预留方式在政府采购文件及公告中列示。在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加挂中小微企业标识,引导采购人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中小微企业。[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级预算单位、区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六、加大政府采购价格评审优惠力度。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中对应的3%-5%、1%-2%的规定执行。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给予评审优惠。采购公告或者采购邀请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上限执行;同时,具体价格评审优惠要在政府采购文件及公告中列示。[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责任单位:区级预算单位、区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七、降低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门槛。对照《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持续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对于体系庞大、规模较大、中小微企业无法承担的项目,采购人应通过合理划分采购包、允许大企业与中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分包等形式,把安装、运维、维修等后续服务交给中小微企业承担。[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级预算单位、区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八、将支持政策编入采购文件、嵌入管理系统。调整完善有关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在工程建设项目示范文本中增加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价格评审优惠、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等内容。将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内嵌于鄂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鄂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实现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标(采购)文件编制、招标(采购)公告、评审、结果公告等环节全流程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及时修订示范文本、调整完善评标制度、升级改造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中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
九、推进政府采购意向集中公开。推行“无采购意向公开,不开展采购活动”。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和便利度,促进政企双方供需有效对接。各采购人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信息,并将是否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一并公开,同时精准推送政府采购信息,便于中小微企业提前做好筹划准备。自2023年始,应当随部门预算公开同步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集中公开本年度政府采购意向信息。(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预算单位)
十、保障中小微企业款项支付。加快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鼓励采购人缩短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加快合同资金支付。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并于2个工作日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合同公开,7个工作日内在梁子湖英皇娱乐,英皇国际:采购管理系统进行合同备案。对中小微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总额的40%,预付款在合同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收到验收申请且具备验收条件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验收,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收到发票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牵头单位:各级预算单位,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
十一、严格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积极运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叠加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发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等政策,加大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力度,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同时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认真研究制定采购文件,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执行信息公开要求。各类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应当在采购文件及公告中予以列示。采购人在编制和备案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文件时,应当按照要求准确填报和编写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情况,对于已确定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非中小微企业不得参与其政府采购活动。(牵头单位:各级预算单位,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十二、完善政策执行情况公开机制。采购人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区级财政局书面报告本部门(含下属单位)上一年度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和具体执行情况。对执行情况未达到预留比例要求的需作出说明,并同步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公开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和具体执行情况。(牵头单位:各级预算单位,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十三、加强政策执行监管服务。区财政局、区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中心、各级预算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通过政策解释、培训宣传、执行指导等方式,帮助政府采购各方主体准确理解和运用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支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区财政局将会同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对政策落实不力、效果不实、执行缓慢的单位采取约谈、书面提醒、现场督办、通报等方式及时纠正、督促整改。区财政局将视情形予以暂停政府采购相关系统使用权限以及转交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处理。[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中心、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
十四、推行“包容审慎执法”“首违不罚”制度。落实包容审慎执法精神,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首次违法、情节轻微、负面影响较小、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屡次违法或者首次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予以公告。(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各级预算单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其中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财政贴息政策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我区有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梁子湖区财政局 梁子湖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梁子湖区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 梁子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8月25日